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防护用品的其他个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日夜奋战,广大防疫工作者不畏艰难、坚守岗位。为助力疫情防控,减轻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税负,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提醒,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享受该项优惠时,需同时关注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中央政府层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措施,明确医务人员工作补助。以安徽省为例,2月9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明确,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关注所在区域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
同时,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公告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疫情防控税费政策及问答库”信息显示,为切实减轻疫情防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相关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须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此外,根据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其他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的、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但疫情防控工作不能松劲,各复工单位为保障广大职工个人身体健康,发放的防护用品,税收方面也给予了相关优惠。
1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项规定是一项受益面很广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免税优惠政策。笔者提示,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广泛而普遍,所有从单位取得用于预防新冠肺炎医药防护用品的纳税人皆可适用。
对于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医药防护用品不拘形式和具体品种,原则上,只要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例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需要注意的是,以预防新冠肺炎等名目直接向个人发放的现金不在免税之列。
补充:《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第一条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
笔者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城乡社区工作者在标准内取得的该项工作补助,应当也可纳入免税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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