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思调查综合团队代理的广东某房地产公司、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行政诉讼系列二审案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行终974-9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完全采纳了明思律师的观点:确认当事人在此前案件中被驳回起诉后、提交补充完善的资料重新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重复起诉,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系列案件是明思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纠纷案件中的典型,也是明思律所在开展专业化分类型模式下的重大收获,本所律师团队在遇到本疑难案件时,顶住压力,凭借高超专业和丰富经验,成功把握案件走向,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是广东某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2007年,广东某房地产公司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1年1月,在广东某房地产公司吊销期间,其员工李某某以公司名义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以每平方米650元的价格转让公司名下27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给本系列案件的四名第三人。市人民政府在核发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未审查李某某的代理资格、允许被吊销企业办理转让土地业务、工作人员部分未持合法证书上岗、新证的土地使用期明显超过原土地使用期。
2011年8月,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在知道上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了系列行政诉讼(以下简称“前案”),广东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前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提审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行提字第8-11号行政裁定,认为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等程序性原因,驳回了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
2016年7月,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在完善了合法的证明材料后,与广东某房地产公司共同提起本次系列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二、争议焦点
委托人的相对方认为: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是2011年1月份,本次系列诉讼中广东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发生于2016年7月22日,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同时,在本次系列案件受理前,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被驳回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明思律师代表的委托人认为:
1.委托人广东某房地产公司自知道涉案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一直在主张权利,其在前案诉讼中虽不是原告,但作为第三人参与了案件,权利义务通过前案的审理可以实现,其从未放弃权利。直至收到广东省高院就前案作出的行政裁定,广东某房地产公司的权利才重新处于被侵害状态,其本次系列案中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2.委托人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重复起诉的详细解释,因此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前案被驳回起诉的原因系因法人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等程序性原因,香港某装饰工程公司根据前案裁定的要求补足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再次提起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属于重复起诉。同时,本次系列诉讼与前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均有所不同,更不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
三、裁判结果
本系列案件自2011年发生,历经前案一审、二审、再审、提审,再经本案一审、二审,案情复杂、涉及当事人及争议点都较多、甚至还可能涉嫌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违规等问题。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不畏险阻,通过认真、有序地调查和分析后,积极回应相对方的上诉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终全部采纳了明思律师代理的委托人意见,驳回相对方的全部上诉请求,最终协助委托人取得了撤销违法《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结果。
本案由明思律所广州总部青年律师林淑贞、庞晨光晓主办,资深律师高艳岚、周小龙及其他律师助理等参与承办。明思刑民交叉团队、房地产团队对本案亦有支持。
明思调查综合团队尤为擅长代理疑难诉讼案件及重大复杂股权、债权纠纷案件,成功代理多起中国最高法院再审案件和疑难敏感案件。典型案例有: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82号、(2009)民立他字第95号案,并专门获得最高法院两项司法解释答复。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88号案、(2011)民二终字第89号案,两案均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获得全胜。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05号案,该案采取先撤诉再提级新诉、共同上诉的诉讼策略,获得超预期胜诉效果,受到当事人高度评价,并作为典型案例被最高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录入。
成功代理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案,该案系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后监事履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系经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获得胜诉的典型涉外案例。
成功代理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575号涉外仲裁案件,明思律师在该案中为中方委托人挽回近亿元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了中方委托人利益。
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2600号案、(2015)民申字第2601号案、(2017)最高法民申1348号案等均获得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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