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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讯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罚之前,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听证有其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得认真组织。...

中西部将优先增设综合保税区入驻“新高地”,企业新选择

【新闻回放】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提出在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一批综合保税区。业界专家表示,更多综合保税区在中西部地区“落子”,将进一步增强中西部地区投资吸引力,激发经济发展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与IMF合作探讨税务绩效管理

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与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绩效管理合作培训班反馈会在京召开。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陆进,税务总局与IMF绩效管理合作项目相关负责人、IMF财政事务部税收管理专家参加会议。...

深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持续拓展主题教育成果 切实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到税收工作方方面面

11月29日至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在广东税务部门调研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情况。...

纳税人,请行使你的税务听证权

自《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 1日起颁布实施以来,“听证”这一新名词被引入了法律程序。国家税务总局为 了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推动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也是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缺乏依据被撤销案

2013年12月4日淮安市淮阴地方税务局作出淮阴地税罚(201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淮安第一美术高级中学(下称美术中学)不进行纳税申报为由,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原告处以不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673150元,基于被告拒绝提供账簿凭证及转让资产相关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处以5000元罚款,罚款合计1678150元。...

法院以税务处理未生效为由撤销税务处罚

法院在审理期间仍然是会认为如果处罚决定书据以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于复议期间,则尚未发生效力,则据以作出的处罚决定当然无效。...

法院判决胜诉后对方承担的费用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原告企业通过法院判决拍卖被告房产,需要原告企业登一个公告,原告企业支付了公告费用,取得了专用发票。现法院拍卖后,以拍卖款偿付原告,包括企业当时支付的公告费用。原告企业收取公告费用的赔款,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关于推进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对的实践与探索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随着纳税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稽查局作为税务执法部门,应对纳税人法律救济行为明显增多,税收执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行政诉讼案件一旦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税企矛盾,引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发生,扰乱工作、社会秩序。因此,适应新常态,谨慎执法,提高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水平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胜诉之后的反思——从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谈基层执法风险防范

收税如同打仗,执法就有风险,我们将税收执法比喻成看不见硝烟的战场是比较恰当的,省局将今年的各项工作梳理成六大攻坚战就是如此。基层的税收执法要时刻作好准备打“官司”的准备,鉴于此项税收行政诉讼案例,基层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方面应该抓好四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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