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查看了(2019)甘06刑终18号判决书,感觉有点教育意义。
该案的主要案情是主犯鲁某发现高某、扬某在医院厕所内的制售虚假病历、住院发票的小广告,出售假病历、假发票,遂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并用于骗取医保。
高某、扬某仅通过小广告出售假病历、假发票,假发票没有被用于骗税或者抵缴税款。但最后仍被判处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也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并无发票必须属骗税、抵税之限制。简单说,就是即使没有被用于骗税或者抵缴税款,只要是实施了情形,就构成该罪名。
现将二审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一、基本案情
1.主犯为骗保购买假发票
鲁索南是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保办原负责人。2007年4月至2013年3月在天祝县赛什斯镇中心卫生院从事救护车驾驶工作。2013年4月,被告人鲁索南被调至天祝县人民医院工作,2015年2月调该院财务科负责医保、合管等工作。
2012年天祝县赛什斯镇中心卫生院在甘肃省人民医院采购药品时,被告人鲁索南发现被告人高金龙、杨丽娟及涉案人员王新(在逃)等人张贴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厕所内的制售虚假病历、住院发票的小广告,遂产生利用虚假病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想法,之后多次与被告人高金龙联系购买虚假病历、住院发票等事宜。
2.被告人高金龙和杨丽娟犯罪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金龙和杨丽娟在兰州开电玩城期间,商议在兰州几家大医院的卫生间张贴假发票、假证件的小广告牟利。
因高金龙不会操作电脑,高金龙随后叫来了王新和王新妻子郭立凤(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人)。被告人高金龙和杨丽娟及涉案人员王新、郭立凤租住在兰州的一个旧小区里。高金龙和王新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电脑和打印机,从外面刻了几枚医院印章,办了几张兰州的手机卡,把号码印在小卡片上用于联系业务。
高金龙和王新制作假证件,王新负责用电脑制作打印病历和发票,高金龙在上面签字。王丽娟和郭立凤负责张贴小广告。通过销售虚假病历、医疗费发票获取非法利益。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高金龙和杨丽娟及涉案人员王新、郭立凤回到了勃利县老家,继续给以前联系的客户制作假病历和假发票,通过快递给买家邮寄病历。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鲁索南通过上述小广告与高金龙取得联系后,从高金龙处购买虚假病历资料86套,高金龙与杨丽娟牟利22万元。
二、法院查明情况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鲁索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就医证、身份证件、银行卡及密码等信息资料,购买伪造的虚假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达3593039.21元,被告人安鸿军、鲁兰智、张百科帮助鲁索南完成诈骗行为,被告人高金龙、杨丽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制售伪造的虚假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材料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认证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判决情况
经查,原审被告人鲁索南通过小广告与上诉人高金龙取得联系后,从上诉人高金龙处购买虚假病历资料86套,该86套中有80套虚假病历及医疗费发票均已报销,6套虚假病历及医疗费发票在审核期间被发现而未报销,该事实有原审被告人鲁索南的供述及虚假病历、医疗费发票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其中的医疗费发票及其上面标注的医疗费数额属报销资料的关键材料,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也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并无发票必须属骗税、抵税之限制,故原判认定上诉人高金龙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高金龙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丽娟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四、被告人安鸿军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其他人员按照其他罪名分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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