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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车船税的一些修改构想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19-12-04 17:07:56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拥有车船数量急剧增加,车船数量增加的同时,耗用能源、造成空气污染同比增长,根据环保部公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7)》显示:我国已连续8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细颗粒物、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凸显。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国家调控国家经济的重要杠杆,国家限制什么、提倡什么可以通过税收的是否征收、税率的高低来体现。目前,我国无论是科技研发方面、生产原材料的选择方面及政策指引方面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给予了大量的支持,而作为税收方面,也要发挥自身优势,为之做出应有的引导,此时需要通过《车船税法》对目前现状来实施一些调控。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首先,车船税能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其次,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最后,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1)能源环境危机下中国的发展之路。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能源资源有限,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低;能源需求量持续增长,能源供需矛盾突出;优质能源所占比重较小,石油对外依存度高;能耗强度处于上升阶段,能源利用效率偏低。目前中国经济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居民收入增长很快,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据统计,2017年中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现在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基本达到了3.1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然而,汽车生产和消费的快速增长却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方面的制约。(2)2007年国务院将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颁布施行车船税暂行条例。然而,在国务院制定的内外统一适用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虽然在公平税负、规范税收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如征税范围偏窄、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不够科学、税收调节作用不够有力、税收征管有待加强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税负结构,规范税收优惠,强化征管手段十分必要。政府应发挥税收的性质,通过调节收入分配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修改完善《车船税》的建议:为实现节能环保的目的,美欧等发达国家都在实行以开征环境税、废除有害环境的财政补贴、强化污染物品的征税等为内容的“绿色税制”改革,进一步绿化保有环节的汽车税,对乘用车在使用环节的税收,都不采用固定税额,而主要通过车船税来实现“多开多缴,少开少缴”的调节功能。我国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征税与汽车的节能特性和用车频率、里程数直接挂钩,会比我国车船税法中规定单一按照车的排量征收的车船税发挥跟大的节能减排作用,就我国居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以现行的征税力度,要达到税务政策调控,已显得苍白无力。(1)根据我国环保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这一基本原则,可以将税收与里程数直接挂钩,即:每年根据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作为加乘系数,再乘以目前现行的车辆使用税,达到“少使用、少污染”这一环保行为的目的。例:一辆1.3升排量的,载客人数9人以下的家庭用车,现行的税率下,每年应缴车船税360元;根据大数据情况来看,一般家庭用车平均每年行驶里程约为1万-1.2万公里,那么根据修改后车船税法,本年应缴纳车船税10,000×0.05%×360=1,800元,同时根据现行的车船税法对不同排量的车辆实施不同的加成系数,具体构想如下表:

  并针对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等在税目中列举的车辆,统一加计0.1%的加乘系数,根据“污染越多,纳税越多”原则增加空气污染成本。要想真正发挥“抑大扬小”的作用,刺激消费者选择小排量车型,应加大调节力度,使小排量的税负更低,大排量的税负更高。考虑到我国排量1.0升至2.0升为主打车型的实际情况,应在这一区间年基准税额应取最小值、或者减税;而作为区分度,2.0升以上的车税额区间范围内应取最大值或者调增,尤其是3.0升以上调增额要明显。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税收的调节功能。

  (2)完善节能环保车的鉴定制度,加大监管力度。车船税法中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鉴定制度,从科技层面出发,使用辨别率高的鉴定仪器,选用专业技能高的专业人士进行严格鉴定,并不定期组织抽查,确保节能环保性能良好。另外,在鉴定过程中,要加大对鉴定人员的监管力度,防止钱权交易的现象,使得高污染的车拥有节能环保的称号,享有对其他车主的不公平待遇。对此类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告,保障税法的权威性和警戒力度。

  (3)加大征管强度,完善第三方委托代征。可以按照现行车船税法,继续实施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方式进行征收,在车辆购买保险的同时增加一道鉴定全年里程数的环节(可根据车辆里程表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于无法出具里程数或者出具不实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当年城市同类型车辆平均行驶里程作为加乘里程依据,保障税收足额入库。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合理的利用税收收入才是最根本的改革方向。在车辆购买环节的车辆购置税是车辆税收的重头戏,应该降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同时降低保有环节车船税的税额。从而在相对中提高了车船税的税率,实质上就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环保税。同时,提高汽车行业对于研发低污染燃料和发动机的费用等扣除标准。这将刺激车辆和发动机的研究开发与制造,新型洁净代用燃料的发明。从而使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公民环保意识增强,税负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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